天津市新生儿入户
天津市新生儿入户
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
1.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天津市户籍;
2.社会弃婴(童)统一由天津市、区社会福利机构申报出生登记。
1.天津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2.出生超过一年、年龄未满16周岁:
(1)父、母提交申请;
(2)父、母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注意事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始出生记录复印件、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提供母亲户口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医院补发的无效)、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申请。
3-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公民申报出生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
(2)本人及父母申请。
1.在婴儿出生地医疗机构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在派出所户籍室申领《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
2.按申请表的内容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找落户所在地管段民警核实签字;
3.持签字申请表带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派出所户籍办证厅验证入户。
1.出生一年之内:当场办结;
2.出生超过一年、年龄未满16周岁: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
3.16周岁以上申报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费用: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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