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投靠继父(母)落户
子女投靠继父(母)落户
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
一、外省市户籍人员离婚(丧偶)后与我市户籍人员再婚满3年,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其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申请投靠继父(母)将户口迁入我市落户。
二、对外省市户籍人员离婚(丧偶)后与我市户籍人员再婚时其有合法抚养权的子女不满18周岁,待再婚满3年已满18周岁的,如该子女未婚未育,可以在年满22周岁前申请投靠继父(母)将户口迁入我市落户;年满22周岁后,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投靠继父(母)落户。
1、书面申请(具有合法抚养权的生父〔母〕与再婚配偶双方及年满18周岁子女签字);
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3、生父(母)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生父(母)死亡的需提供其原结婚证、死亡证(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外省市户籍人员与前夫(妻)婚生子女投靠继父(母)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
外省市户籍人员与他人非婚生子女投靠继父(母)的,提交确定合法抚养权的法律手续,并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
外省市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投靠继父(母)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6、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权利人同意落户证明;
8、未婚未育承诺书。
(一)受理
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
(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
(三)审定:同审核。
(四)告知
工作标准:分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1.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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