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
外省市户籍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已办理退休手续,投靠子女在我市连续居住满5年,子女均为我市居民户口,在我市具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
申请落户人员子女中有符合国家规定家属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或已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不受子女户口均在我市的限制。
1、书面申请(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双方签字);
2、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之间的关系证明材料(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子女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等);
6、申请人其他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子女有符合国家规定家属随军条件现役军人的,须由所在部队提供其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材料、军官证、注销户口证明;其他子女中有出国定居已注销户口的,须提交出国注销户口证明;
7、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权利人同意落户证明;
9、《居住证》或《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在我市连续居住满5年的调查取证材料(由社区民警出具)。
(一)受理
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
(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
(三)审定:同审核。
(四)告知
工作标准:分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1.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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