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一、受理条件:
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并取得《天津市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
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和具有华侨身份的,不能按照此项政策申请在我市落户。
需要说明的问题:
1、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明确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档案材料等;
2、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该房屋具备落户条件的,须提交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我市“投靠配偶”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配偶或子女可以随迁;
4、办理落户手续时,须本人及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
5、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6、具有境外学历人员(不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落户的,参照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政策执行;
7、此项业务办理为市局事权,由市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
1、受理户口告知单(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2、承诺授权书(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天津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天津市外专局《出国留学人员落户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7、《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8、《毕业证》、护照(含有效签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被本市事业单位聘用的需提交《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
12、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须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13、有配偶或子女随迁的,按照我市“投靠配偶”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提交相关材料。
三、受理审批:
由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受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长审批。
四、领取材料:
从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领取《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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