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2019年5月31日 阅读:

事项名称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办理机构

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

受理条件

外省市户籍人员与我市户籍人员登记结婚,子女已随父或母在外省市落户,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其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申请投靠父(母)在我市落户。

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父母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

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交确定合法抚养权的法律手续,并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

收养子女投靠养父母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5、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权利人同意落户证明。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

(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

(三)审定:同审核。

(四)告知

工作标准:分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1.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办理依据

《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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